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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Q 2016-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会货物保险C条款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者外的: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规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外部物体发生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2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4 本保险绝不承保;

4.1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 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7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蓄意损害或蓄意毁坏
4.8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条款)
5 5.1 本保险绝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5.1.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全、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战争除外条款)
6 本保险绝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6.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判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6.2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6.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条款)
7 本保险绝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

7.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造成者
7.2 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者
7.3 任何恐怖份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成者。

保险期间

(运送条款)
8 8.1 本保险责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送之时,在通常运送过程中连续,终止于:

8.1.1 在载明的目的地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 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

其由被保险人用作:

8.1.2.1 通常运送过程以外的储存或
8.1.2.2 分配或分派
8.1.3 或者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满60天

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8.2如果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船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之前,货物被发送到非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本保险,在依然受前述规定的终止所制约的同时,截止于开始向此种其他目的地运送之时

8.3保险人不能控制的迟延、任何绕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期间以及船东或承租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受上述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9条规定的制约)。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9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在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运送在如同上述第8条规定的交付货物前另行终止,那么本保险也终止,但若立即通知了保险人并在本保险有效时提出继续承保的要求,以受保险人要求的附加保险费的约束为前提,本保险继续有效,

9.1直至货物在此种港口或地点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直至被保险货物到达此种港口或地点满60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或者
9.2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或任何约定的延展期间)内被运往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直至根据上述第8条的规定而终止。

(航程改变条款)

10 如果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了目的地,就按有待重新商定的保险费率和条件续保,但以立即通知了保险人为前提。

理赔

(保险利益条款)
11

11.1为了根据本保险取得赔偿,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须具保险利益

11.2除了上述第1款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产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道。

(续运费用条款)
12由于本保险承保的一种风险发生作用的结果,承保的保险标的运送在根据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方终止,承保人将适当合理偿付被保险人在卸下、储存和发运保险标的至所承保的目的地而适当和合理遭受的额外费用

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本条规定,须受上述第4、5、6和7条包含的除外责任的制约,而且不包括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疏忽、破产或经济困境所引起的费用。

(推定全损条款)
13推定全损得不到赔偿,除非由于实际全损看来不可避免,或因为把货物恢复、整理和发运保险标的到承保目的地的费用会超过其抵达时的价值,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

(增加价值条款)
14

14.1如果对保险货物由被保险人办理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保险价值就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14.2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下述条款:

货物的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货物办理的承保损失的原始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保险受益

(不适用条款)
15 本保险不使承运人或其他保管人受益。

尽量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16 对可取得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

16.1采取为避免或尽量减少此种损失可能是合理的措施,并
16.2保证对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偿的所有权利益被适当保护和行使,而保险人负责在可取得赔偿的损失之外补偿被保险人履行这 些义务而适当和合理地招致的任何费用。

(弃权条款)
17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采取的旨在拯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

避免迟延

(合理速办条款)
18 本保险的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在所有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合理迅速地行动。

法律和惯例

(英国法律和惯例条款)
19 本保险受英国法和惯例调整。

注意:被保险人在知悉本根据本保险单"续保"的事件发生时有必要向保险人发出迅速的通知,此种承保的权利取决于履行这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