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艘挂中国船旗的船舶驶入香港港口,一位中国籍的三副意外滑倒并坠入货仓造成头部重伤。昏迷不醒的他被立刻送往当地政府医院进行紧急手术。手术成功,但因为病人并非香港市民,无权享受医疗补贴,所以医院收取的费用高昂。船东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支付了医疗费。
问题:索赔全额医疗费,包含针对外国病人的额外费用。当向保赔协会提出这一索赔时,保赔协会指出三副所签署并同意的海员雇佣合同应符合香港雇佣法条例的赔偿。换句话说,船东的法律责任应局限于“补贴”和较低的医疗费用,而保赔协会不会赔偿额外的费用。
采取行动:我们协助船东向保赔协会提交索赔主张内容如下:由于三副不是香港市民,所增加的医药费是不可以避免的。海员合同规定的赔偿须遵循香港雇佣法是以海员享有医疗补贴为先决条件的,然而事实上海员并非享有补贴。海员合同并非要歧视该海员和他的国籍。我们辩解,支出的费用和紧急手术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挽救了海员的生命。由此,尽管这些医疗费对外国人较贵,但性质上可视其为施救费用,对此是可以向保赔协会索赔全部费用的,否则更高额的死亡索赔金将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