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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Q 2016-1

我司案例 2 - 协会拒绝提供担保

案情:我们为承租人安排了租家责任险。该船在温哥华装货时,由于积载不当被迫停止。因此产生了额外的积载费和人工费,托运人和装卸工人扣留船舶以索取这些额外费用。

问题:船东加入了十三大的保赔协会。但协会拒绝提供担保。他们声称此事不属于协会保险范围,也不存在任何货损,协会不会因为额外的积载费用提供担保。船东于是向承租要求担保,承租人的保赔协会以同样理由拒绝担保。

采取行动:我们建议并告知船东对物扣押,船东有责任把船释放出来。并且由于船东无法及时提供担保而引起的大量时间损失将会被作为停租而扣租金。同时,我们向租家保赔协会提出我们的论据,即租家保赔协会有义务提供担保。我们辩解,作为租家此案是属于货物方面的责任,托运人按照运输合同对船舶应该适当装载、积载和搬移货物。我们研究了协会保险的规则,找出了重新积载的额外费用是属于规则的第四部分。在这一部分里,协会对入会船舶所载货物所产生的责任和费用负责。另外,规则的A段阐明,对于会员违反积载货物责任是指灭失、损坏或“其他责任”保险责任。我们还申辩,尽管这种情况不常见,但货物责任索赔并不一定要以货物实质上的坏损为先决条件。我们还研究了“货物责任”一词的法律含义,并发现在一起法律案件中,该词包含了费用,并不局限于单纯的货物实质上的损失或损坏。

我们已向协会表明,如会员提供担保,协会应当协助。我们相信协同意了我们对协会规则的法律解释,因为他们没有反驳我们的声辩。最终我们致力于保护并保留了会员在协会的权力,尤其在法律概念模糊的条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