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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Q 2016-1

我司案例 6 - 走私案

真实情况:大连海事大学拥有的一艘商船由我司安排了保赔保险。由于其中一名船员走私,该商船在韩国被罚款。

问题:起初,协会认为这宗索赔不属于保单的承保范围。因为该事件的涉案人是船员,而非船东。由此,协会不对由海员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且,由于商船未被扣押,所以协会认为索赔并非针对船东。

索赔:尽管商船未被扣押,在罚款未解决之前,商船仍不能开航。

采取行动:我公司向协会提交了一份提呈,概要如下:
除商业考虑外,无论如何我们都认为协会应全额支付这一索赔金。我们强调这一索赔是针对船东的。因为人人皆知(昆山当局也一定知道)船是船东的财产,而不是进行走私的那名船员。事实上,当局的确阻止或至少威胁不准许商船驶离昆山,这其实等于是扣押。它产生的后果是一样的,即对船东的财产而不是该海员造成了威胁,采取了行动。如果索赔只是针对该海员,那么当局可以对海员采取行动并对他监禁。另外,在许多情况下,船东间接地要对海员的行为负责,这在所有港口都是必然的。当然,当局所采取的行动还是主要针对海员,因为该海员是主要的违法者。但这并不表示当局放弃了对船东采取行动的权力。在这一点上,很明显当局是向船东索赔的。
另外,我们注意到有一个走私免赔额。然而,不变的是所有的走私案都是涉及海员的,且必定是由海员从事,否则,如果船东是知道内情的,那也就不存在协会承保范围内的索赔了。事实上,协会条例中的确包含了海员走私这一项。在总规则中,这是一宗相似的案例,船东是没有过错的。
其后,我们致电协会理赔董事讨论此事。

解决:最终,协会考虑了我们的提呈并同意全额解决此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