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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Q 2016-1

无辜船东利益保险

由于光租船东(二船东)的行为导致原船壳保险或船舶增值保险无效的情况下,光船租赁合同下的登记船东(实际船舶所有人,一般为融资租赁公司)将可能遭受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风险,此时登记船东可以通过投保无辜船东利益保险保护自身利益。

在光船租赁合同下,合同双方会约定:船舶发生全损或索赔超过约定的价值时,抵押权人有权获得船壳保险或船舶增值保险下的赔偿。

有些情况下,船壳保险或船舶增值保险的保险人将不会对某些索赔进行赔偿,尤其是在光租船东违反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或者出现重大疏忽的情况下。

这种情况下,原保险合同失效,登记船东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无辜船东利益险将承保这种情况下登记船东无法偿还船舶融资贷款的风险,是登记船东对自身利益的风险管控手段。